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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典型案例解析#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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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07:03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 ,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 ,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 ,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 ,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 ,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 ,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 ,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 、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参考答案]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 ,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

2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 ,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 ,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