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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典型案例解析#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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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07:10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 ,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 ,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 ,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 ,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 ,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

[问题]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 、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 ,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所以本案中 ,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