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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5法律硕士考研究生重点宪法法条解析[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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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23:53

重点法条十五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详解」

本条所规定的是公民的狭义上的人身自由 ,其和相关法条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人身自由 ,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住宅安全(第39条);通信自由(第40条)。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怎么样予以限制。

「例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 ”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 ,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