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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7考研究生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法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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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09:05:35

1 、登记的概念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 、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 ,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 。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 ,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 。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 、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 ,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2、登记的类型

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

(1)设立登记 。

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 ,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变更登记 。

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 ,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 、住所、注册资本、名称 、营业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3)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 ,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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