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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09:05:10
物权的公示––参考公示原则部分内容
1 、交付-动产
所谓交付,即移转占有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一般而言 ,交付是占有的现实转移 。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各国立法上还承认观念交付,作为对现实交付的补充。
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是为一般原则但是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 ,法律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非经登记,关于这些特别动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相比于动产而言,不动产具有价值大 、稀缺性较高的特点。因而围绕特定不动产发生的交易关系相对较多,单凭占有不足以表征不动产上的权利归属关系。因而需要过不动产登记,由专门的登记机关 ,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以供查阅 ,便利不动产交易的进行,并保护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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