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真题笔记模板题库资源推介平台
工作时间:9:00 ~ 21:00
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09:04:53
1、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C.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因附合 、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
F、因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G、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I、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a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这主要有:
A.单方行为——抛弃
a、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 、表示其抛弃的意思 ,即生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b、原则上物权一经权利人抛弃即归消灭;但是如果因为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
B.双方行为——物权合同 ,但只能是相对消灭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
C.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 ,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 。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A.标的物灭失。
a、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在生产中被消耗 、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食物被吃掉、汽车报废)或者标的物因其他原因灭失(如地震 、大火导致房屋倒坍、烧毁),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不存在了 ,因而该物的物权也就不存在了。
b、标的物虽然毁损,但是对于其残余物,原物的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 。
c 、由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在担保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时,担保物权续存于保险金、赔偿金等在经济上为该标的物的替代物之上。
B.法定期间的届满。
对于有期限的物权,其期限届满的该物权归于消灭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均存在期限,当期限届满又没有续期的该种物权归于消灭 。
C.混同。
a 、这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混同有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 ,这里专指物权的混同 。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b、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是为原则。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物权虽混同也不消灭。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 ,或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 。
c、另外,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 ,其存续对于权利人或第三人有利益时,也不因混同而消灭。
专硕的题型复杂多样,内容范围广 ,想要在专硕考试中突出重围,不仅需要灵活掌握答题技巧,同时,跟平时的积累也是密不可分的 ,为了方便大家学习,三人行考试网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系列备考专题,所有你不明白的都会一一帮你搞定。同时 ,三人行考试网一直为大家推出,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