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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7考研究生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代理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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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09:09:27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 、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 、刑法学)/(150分)。下面三人行考试网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 ,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

1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 ,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 ,代理权理应终止。

△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 。为保护本人之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C.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D.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 ,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 ,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 ”。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 ,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 ,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

3 、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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