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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考研究生民法案例分析#建筑物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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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0915:33:48

案例分析题是让很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题型 ,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往往感觉茫无边际 ,不知从何下手,因而丢分的可能性大。其实案例分析题就是要多多看案例分析,见多了 ,就知道了该如何分析了,下面是三人行考试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建筑物共有案例分析 。

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 。两户住宅中间 ,有一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断 ,自己装杂物用。陶某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有接受 。住房制度改革以后 ,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 、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的要求 ,尚某仍不同意。经过单位领导调解不成 ,陶某遂向法院起诉。

试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

  答: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 ,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 、合同以及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 ,也就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其中专有所有权是核心 ,取得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有共有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 。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 、使用共用部分。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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