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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考研究生民法案例分析#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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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0915:30:15

案例分析题是让很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题型 ,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往往感觉茫无边际,不知从何下手,因而丢分的可能性大 。其实案例分析题就是要多多看案例分析 ,见多了,就知道了该如何分析了,下面是三人行考试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可变更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案例分析。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 ,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 ,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 ,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 ,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 ,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 ,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合同 ,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参考答案]

1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 ,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 ,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 ,返还邮票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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