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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考研究生民法案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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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0915:30:09

案例分析题是让很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题型,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往往感觉茫无边际 ,不知从何下手,因而丢分的可能性大。其实案例分析题就是要多多看案例分析,见多了 ,就知道了该如何分析了,下面是三人行考试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分析 。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 ,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 ,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 ,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 ,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 、镜子的损失后应由谁来承担?

[参考答案]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 ,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 ,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 、镜子的损失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 ,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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