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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硕士考研究生知识点#可以收养的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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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1:12:06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设与1995年,96年首批招生 ,2000年开始联考并限招非法律专业考生 ,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 。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 ,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 。之所以称他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 、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关于继子女的收养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并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二)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四)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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