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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7法硕考研究生法制史笔记之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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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2-0217:31:23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三人行考试网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 ,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

第六章汉朝

(一)法制指导思想

1.“黄老无为” 、“轻徭薄赋 ”

2.“德主刑辅”

(二)立法概况

1、“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是两汉的基本法律。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

《户律》户籍、田赋 、婚姻

《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

《厩律》牛马蓄养、驿传

2)〈傍章律〉18礼仪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

3)〈越宫律〉27宫廷警卫武帝时张汤制定 ,

4)〈朝律〉6又名〈朝贺律〉。朝贺制度武帝时赵禹制定

2 、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 。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高于律。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

(3)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 ”、“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 ,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 ,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

3、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文帝废除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劓刑––笞三百斩左趾––笞五百斩右趾––弃市

景帝改革

第一次:笞三百––笞二百五百––三百

第二次笞一百二百

颁布《菙令》笞杖规格 、受刑部位 、中途不换人

4、[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

对于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叫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奏请皇上裁决 ,给予减免刑罚的特权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上的罪行,均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的儒家思想 。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 ,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 。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5 、[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1)阿党附益“阿党”: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不举奏

“附益”:朝廷大臣交通诸侯 ,助其获得非法利益

2)左官:舍天子而仕诸侯

3)非正: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

4)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领地

5)__越:官员在器具、服饰、等方面逾越规制

6)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军事机密

7)酌金:帝王祭祀时诸侯所献贡金成色不合标准

危害君主专制

1)欺谩 、诋欺、诬罔:对皇帝不忠、欺骗 、诋毁等

2)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3)怨望诽谤: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4)左道: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

1)不敬大不敬

2)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

失阑:警卫人员失职致使他人无证入宫

危害国家政权

1)沈命:群盗起而不发觉

2)见知故纵:治安官吏见贼盗犯罪而不及时举报

3)群饮酒: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4)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 、充当向导

(三)经济立法

1、盐铁酒专卖

汉武帝:盐铁酒专卖昭帝:改酒的专卖为课税王莽又恢复专卖

2、抑商政策

汉承秦制,坚持重农抑商告__令

3 、对外贸易

与匈奴互市违禁物品:铁 、兵器、马匹、铜钱

西域与中亚:优惠政策 、没有违禁物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1、汉初与秦一样:三公九卿

西汉中期,武帝将丞相改为大司徒管民政、财政 、教育为削弱相权

太尉––大司马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土木建造

新的三公直属于皇帝九卿由丞相统辖改为三公分管

东汉初尚书台建立

2、地方政权为郡县两级 ,县以下设乡、里 、亭

东汉末年形成州郡县三级

官吏管理制度

1.选拔和任用官员

1)察举官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

2)征召皇帝诏令各郡荐举“能直言极谏者 ”&sbquo皇帝特诏有特殊才能的人 ,以“辟书 ”聘请

3)辟举/辟除地方级官吏自己招聘

4)任子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孙一人为郎

5)太学补官设立太学学习儒家典型

2、官吏选任回避制度三互法婚姻之间极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3、考课上计

4 、退休致仕70

检查制度

中央设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 ,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地方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三独坐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

13个监察区 ,每区一名刺史,根据六条问事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 。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 ,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 、御史大夫 、廷尉等共同审理 。西汉武帝以后 ,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诉讼制度:

(1)起诉:“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

“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 ,称为“读鞠” ,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 。“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3)录囚制度对囚徒复核,监督决狱情况 ,以平反冤案。

3.春秋决狱:

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1)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2)是汉武帝“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3)其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 ”,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 、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 ,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 ,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

意义:除了对法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 ,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道路。

4、秋冬行刑霜降以后,冬至以前

除谋反 、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都适用。

源于西周(秋审)在客观上有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稳定 ,又标榜了德政慎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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