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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7法硕考研究生法制史笔记之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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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2-0217:30:52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三人行考试网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 ,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礼与刑

1.礼: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 。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 ,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 、军礼、宾礼、嘉礼 ”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

2.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 ,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 ,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 ,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3.吕刑(甫刑)

记载了穆王命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

《尚书》中“吕刑 ”不是成文法 ,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二)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 、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

(3)渎职罪:五过:惟官(畏权势)、惟反(报私恩怨)、惟内(亲属) 、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刑罚

(1)五刑:墨、劓 、非 、宫、大辟 。

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 ,

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之法老 、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过失 、不知、遗忘;

过失——眚;故意——非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三刺一群臣二群吏三万民

(4)宽严适中原则

(5)因时因地制宜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 ,用重典,刑平国,用平典。

(6)上下比罪类推

(7)同罪异罚宗法等级制度八辟之义

(三)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 ,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

质剂:买卖傅别:借贷

大市以质奴隶 、牛马小市以剂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

2.婚姻:三大原则:—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 、亲迎;

纳采: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问名:男方询问女子名字 、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纳吉:卜得吉兆后与女家定婚

纳征/纳币:男方派人送聘礼婚约正式成立。

请期:商议婚期

亲迎:迎亲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 、妒、恶疾、多言 、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宗法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商朝前期:父死子继 ,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四)司法制度

1.大司寇小司寇

2.刑——狱民——讼

断狱听讼

钧石束矢

3.五听一曰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 。不直则郝然”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 ,不直则喘 ”

四曰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 ,理亏则听语不清

五曰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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