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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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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0215:35:25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 ,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 。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23)”,一起来看。

案例:

抵押权的从属性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 ,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 ,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 ,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

[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分析:

1.押权并未成立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 ,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 ,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是有理疵的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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