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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17考研究生民法总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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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要式合同 。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 、批准、公证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 。指法律不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分类的意义

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不过 ,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可见,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只具有相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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